初审编辑:宋阳
责任编辑:王陆见
案例回放
李为(化名)入职某公司后,该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初,李为因病住院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高达10多万元。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李为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致使李为的医疗费无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李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予以支付这笔医疗费。
政策依据
在职工社保方面,威海目前执行的政策是“一票征缴”制度。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全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一系列社保费,一项未缴纳,其他的都无法正常办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其中就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费。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未能参加社会保险,致使职工患病无法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用人单位须承担原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处理结果
李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最终判决结果为:该公司向李为支付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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