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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拒绝提供十余年前取款凭单被诉

来源:光明网   编辑:   2017-05-18 10:43:00   作者:

  2005年至2007年,王峰(化名)的女友段红梅(化名)多次用王峰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各个网点取钱。2015年两人离婚,由于涉及财产分割,王峰找到长虹桥支行,希望调取当年段红梅取款时的现金支取凭单,但被拒绝。王峰为此将长虹桥支行诉至法院。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王峰认为,自己和银行属于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凭证。银行则认为,已经给过客户凭单一联,因此不能再提供留在银行的另一联。

  起诉银行索要取款凭单

  王峰称,其是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的存款客户,想向银行调取2005年至2007年在银行柜台的取款记录凭单,但银行称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才能调取,故不向王峰提供其要求的复印件。

  王峰认为,作为合同双方,调取柜台取款记录凭单是他的权利,也是银行的义务,为此王峰将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向王峰出示2005年至2007年的柜台取款记录凭单复印件。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因财产分割需要索要凭单

  王峰为什么要调取十几年前的银行取款凭单?王峰在庭审中表示,他曾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开户,办过两张银行卡,十几年前,身份还是他女友的段红梅拿着这两张银行卡在某银行北京多个网点取款,由于每笔款额都在万元左右,因此段红梅不需要王峰的身份证就能取款。

  2007年王峰和段红梅结婚,2015年两人离婚。由于涉及婚前财产分割,王峰希望调取当年段红梅取款时的凭单。

  王峰表示,当时段红梅是在柜台取款,取款凭证分为对账联和客户联,段红梅在两联上均留有签名,客户联被段红梅拿走,不知去向,但对账联保留在银行。只要调取留有签字的对账联后,就可以确认这些钱都是被段红梅取走的。此前他也曾去过多个段红梅取过钱的银行网点,提出调取取款凭单,网点要求王峰写申请,但每次申请后都被拒绝,理由是取款时间距今过长。

  由于银行卡是王峰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办理,王峰认为他和长虹桥支行有合同关系,故将长虹桥支行起诉至法院。王峰表示,按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凭证保存时间很长,他确信凭单肯定还在银行保存。

  而此前段红梅还用王峰的银行卡在其他两家银行取过钱,为此他将另外两家银行诉至法院,起诉后,这两家银行主动提供了复印件,王峰因此选择撤诉。

  银行称不能再提供凭单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表示,十几年前客户取钱时,已经取走了凭证两联中的客户联,留在银行的只有对账联,因此无法再次提供凭证。对此,王峰表示,自己并非想要凭证原件,只是想要复印件。

  银行方面还认为,留在银行的取款凭证和会计档案一样,都有保密期限,属于保密内容。此外,客户并非在长虹桥支行取款,长虹桥支行没有权力去调阅其他网点的取款凭证。而根据银行内部的档案借调阅细则,银行并未明文规定不允许各支行互相调阅凭证,但在实践中,各支行一般都不允许互相调阅,这是惯例。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2005年至2007年,王峰(化名)的女友段红梅(化名)多次用王峰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各个网点取钱。2015年两人离婚,由于涉及财产分割,王峰找到长虹桥支行,希望调取当年段红梅取款时的现金支取凭单,但被拒绝。王峰为此将长虹桥支行诉至法院。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王峰认为,自己和银行属于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凭证。银行则认为,已经给过客户凭单一联,因此不能再提供留在银行的另一联。

  起诉银行索要取款凭单

  王峰称,其是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的存款客户,想向银行调取2005年至2007年在银行柜台的取款记录凭单,但银行称只有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才能调取,故不向王峰提供其要求的复印件。

  王峰认为,作为合同双方,调取柜台取款记录凭单是他的权利,也是银行的义务,为此王峰将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向王峰出示2005年至2007年的柜台取款记录凭单复印件。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因财产分割需要索要凭单

  王峰为什么要调取十几年前的银行取款凭单?王峰在庭审中表示,他曾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开户,办过两张银行卡,十几年前,身份还是他女友的段红梅拿着这两张银行卡在某银行北京多个网点取款,由于每笔款额都在万元左右,因此段红梅不需要王峰的身份证就能取款。

  2007年王峰和段红梅结婚,2015年两人离婚。由于涉及婚前财产分割,王峰希望调取当年段红梅取款时的凭单。

  王峰表示,当时段红梅是在柜台取款,取款凭证分为对账联和客户联,段红梅在两联上均留有签名,客户联被段红梅拿走,不知去向,但对账联保留在银行。只要调取留有签字的对账联后,就可以确认这些钱都是被段红梅取走的。此前他也曾去过多个段红梅取过钱的银行网点,提出调取取款凭单,网点要求王峰写申请,但每次申请后都被拒绝,理由是取款时间距今过长。

  由于银行卡是王峰在某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办理,王峰认为他和长虹桥支行有合同关系,故将长虹桥支行起诉至法院。王峰表示,按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凭证保存时间很长,他确信凭单肯定还在银行保存。

  而此前段红梅还用王峰的银行卡在其他两家银行取过钱,为此他将另外两家银行诉至法院,起诉后,这两家银行主动提供了复印件,王峰因此选择撤诉。

  银行称不能再提供凭单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表示,十几年前客户取钱时,已经取走了凭证两联中的客户联,留在银行的只有对账联,因此无法再次提供凭证。对此,王峰表示,自己并非想要凭证原件,只是想要复印件。

  银行方面还认为,留在银行的取款凭证和会计档案一样,都有保密期限,属于保密内容。此外,客户并非在长虹桥支行取款,长虹桥支行没有权力去调阅其他网点的取款凭证。而根据银行内部的档案借调阅细则,银行并未明文规定不允许各支行互相调阅凭证,但在实践中,各支行一般都不允许互相调阅,这是惯例。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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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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