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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例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青岛开庭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   2017-09-06 09:10:00   作者:

  9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10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这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后,山东省首例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件。

  今年是1995年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以来,最严也是维持时间最长的伏休政策。按照以往,黄渤海区(北纬35以北)休渔时间是6月1日—9月1日,今年足足提前了一个月。

  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山东海警二支队舰船巡航至103渔区时,发现两艘正在海上作业的渔船。经登临检查,发现船上有大量的渔获物,当场将船长滕某某等4人抓获,并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8922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52455元)。

  当海警继续巡逻时,又将另外两艘正在海上非法捕捞作业的渔船查获,并将船长姜某某等4人抓获,并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9836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在执法人员将查获的四艘渔船及人员、涉案财物带回审查后,组织进行非法捕捞的船东代理刘某、李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了案。

  滕某等5人案和姜某等5人案,分别于5日下午和上午开庭审理。

  其中,在审理滕某等5人案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最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某、李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孙某、刘某、吴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滕某等三人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

  休庭后,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这两个司法解释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二》明确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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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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