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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依法对首例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公开宣判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7-03-24 15:14: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3月24日讯 (通讯员 蔡佳 记者 王晓青) 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王某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乳山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判刑的案件。

  2016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乳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庭审时,因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不满,遂对原告进行殴打,在主审法官依法对其制止后不听制止仍继续殴打,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庭审过程中殴打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扰乱庭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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