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偷车撞护栏,触犯刑律悔莫及

2021-10-25 00:00:00 来源: 威海检察 作者:

  近日,由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依法开庭,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现场对沈某进行了法治教育,沈某也当庭认罪悔罪并明确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某日,来威出差的沈某饮酒后回到酒店,由于酒意正浓,在房间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于是出门散步醒酒。沈某散步十几分钟后感到疲惫,看到路边的停放车辆,萌生出寻找车辆代步的想法。沈某尝试拉路边停放车辆的车门,几次尝试之后,果真打开一辆车门,正巧车钥匙在驾驶台上,沈某遂驾车离开。路过一家情趣用品店时,沈某砸坏自动售货机,取出几件情趣用品后扬长而去。

  酒精作用下的沈某,由于意识不清醒,在经过一路口时,撞上路中间的护栏。车辆撞击的巨大声响,让沈某瞬间清醒,看到四周无人,便携带取得的情趣用品弃车跑回酒店。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寻衅滋事案中,酒后无故滋事,任意占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占很大一部分。该案中沈某酒后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占用他人车辆,毁坏道路护栏,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将自己置于被告席上。对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饮酒一定要有所节制,关注自己,也是保护自己、保护他人,莫要“喝酒一时爽,追悔泪断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初审编辑:金文馨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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