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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人,切勿在水库、河道这些地方开荒种菜,违法!

来源: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   编辑:   2019-04-29 16:47: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海报新闻4月29日讯 (通讯员 戴文强)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河道环境质量,使河道沿岸地绿、水清,为居民创造美丽的生活环境,近日,嵩山街道对北葛拉水库、宅库河道等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走访摸排、线上通知等方式进行整治前行动宣传,对违规种植的行为进行规劝并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督促其自行铲除,逾期未清除的,对其集中予以整治。同时,在河道周边设置提示牌,向周边群众宣传禁止违规种植相关知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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