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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出台通知 小额贷款限额提高到10万元

来源:威海日报   编辑:   2015-03-20 14:15:00   作者:

   昨日,记者从威海市地税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继续实施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将小额贷款限额从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缓解近年来随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农户贷款需求额度普遍提高的困难。

  据介绍,国家从2009年起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充分发挥了支持金融发展、引导更多资金流向“三农”的积极作用,但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通知》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政策执行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前两条优惠政策。刘亚群  姜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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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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