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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模式

来源:威海晚报   编辑:   2015-07-21 09:56:00   作者:

  7月20日,记者从威海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在全市执行统一的筹资政策、支付政策、衔接政策和基金管理政策。这意味着,我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已全面实行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模式。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将保持总体一致。

  社保基金统筹层次更高

  日前,我市印发了《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要求,我市将建立起“统一管理、分级征缴,统一使用、分级核算,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社保基金管理体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各区市所需的支出基金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申请、拨付。这样一来,可全面提高我市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最大限度地优化经办资源,提升基金效能。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是完善社保制度的必然趋势,《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我市自2010年起对医疗、工伤、生育三个险种实行调剂金制度,各区市经办机构每年自统筹基金中提取5%上解市级经办机构。这一统筹模式水平较低,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能力更强

  “从总体来看,我市各项社保基金运行态势良好,但各险种、各区市之间基金收支不均衡,部分险种基金在个别区市已经出现收支缺口。”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实施后,每年初,由市人社局依据各区市缴费人数、扩面资源、历年平均缴费基数等因素,按险种分别下达年度征缴计划。“通过全市范围内合理调度结余基金填补‘缺口’,将大大提高各项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消除结余基金分别记账、分布不均的问题,确保各区市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这名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顺利实现市级统筹,市人社部门将加紧制定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市、县、镇(街)、村(社区)四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体系,对各项社保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再造。同时,通过更加完善的经办服务体系,为参保人员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种类的社保服务,实现跨市区、跨险种、就近办理各项社保业务。

  政策解读

  “三投靠”参保居民可办异地居住备案手续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因“三投靠”原因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符合“三投靠”政策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需填写《威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管理登记表》,同时在工作(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如需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需同时在个人本年度定点医院中选定一处作为本年度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填写《门诊慢性病补助备案表》,报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职职工同时需出具异地务工劳动合同,退休职工需出具被投靠人单位开具的三投靠证明,参保居民“三投靠”的投靠对象需持有异地常住户口。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结算,再于每年12月份,持身份证(医保证)、社保卡(银行卡)、医疗费用发票(盖章)、费用汇总清单(盖章)、病历复印件(盖章)、《异地居住就医管理登记表》等规定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审核报销。

  如果参保人员所选择的年度定点医院属于省内可直接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在住院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

  违反《社会保险法》须担责

  (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王雪云 通讯员 李国玉

初审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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