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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给农民工买“公积金” 2017年全覆盖多地已试行

来源:大众网综合   编辑:   2014-12-25 09:27:00   作者:

  数据:杨学莹 制图:于海员

  □记 者 杨学莹 

  通讯员 戚玉娥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24日讯 我省将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可用来买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可提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

  《意见》规定,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公积金的用途比市民要灵活。《意见》规定,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意见》还明确,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意见》针对农民工不同需求和用人单位不同情况,通过降低缴存门槛、放宽提取条件、优化贷款政策等措施,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吸引力。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引导规模大、效益好、用工稳定的企业全员建缴,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企业,先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逐步推开。

  《意见》提出,到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工对住房公积金知晓率、参与率和使用率明显提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资金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强制缴存的范围是“8类单位在职职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在职职工。”但“在职职工”是否包括农民工,没有明确。

  记者获悉,过去我省济南、临沂等地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到了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011年,济南明确了在职职工范围,规定所有单位应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缴纳住房公积金。2012年,临沂市以兰山区为试点,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一年时间,有1400多户缴纳了公积金,贷出200多户4000多万元。户均不到20万元,反映了真实住房需求;主管部门告诉记者,在目前公积金使用率已经较高的情况下,此举带来的主要风险是资金额度压力。

  相关链接:

  与农民工签一年以上合同单位需为其缴住房公积金

  时报12月8日讯 (记者赵云龙)近日,《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3年行动计划》、《济南市农民工权益保障3年行动计划》和《济南市农民工公共服务3年行动计划》印发。济南明确,将把劳动关系稳定且已缴纳“五险”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我市明确,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就业要尽量提供宿舍,有条件的可建设“夫妻房”。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我市将给予其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据了解,济南还将把劳动关系稳定且已缴纳“五险”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我市明确,农民工与注册地在本市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可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本地户籍农民工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凭身份证明材料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农民工身份证明材料及公共租赁住房专用票据,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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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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