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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依法行政 重大行政决策先过合法性审查关
来源:大众日报 编辑: 2015-04-13 09:25:00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在合法性审查承办机构方面,《通知》规定要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通知》要求,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相关规定为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上了“双保险”。
此外,《通知》还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8类重大行政决策。
根据实际需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等4种方式。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上述负责人表示,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将就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17市政府部门进行考评。
责任编辑:张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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