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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优待老年人出新规定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1-22 1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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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威海1月22日讯 (通讯员 林伟强 见习记者 王晓青) 近日,记者从威海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日前,威海市政府印发了《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规定》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将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每年按辖区内每位老年人1元的标准设立老年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同时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具有威海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具有本市户籍的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其中,市级对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每人每年100元进行补助(省直管县除外),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各市区原对89周岁以下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政策可继续执行。
  
  对居家养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待遇的老年人、城市“三无”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由所在镇(街道)免费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区和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具有本市户籍且死亡后不享受丧葬费补助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单位免收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各市区政府(管委)将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对象及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中,符合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资助。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导镇(街道)医疗机构,每年为辖区内具有本市户籍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健康护理,每季度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进行一次随访评估。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卫生服务站,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在廉租住房保障中优先照顾城市低保纯老年人家庭户、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照顾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老年人不承担社会筹资、筹劳等义务。老年人外出时,可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船、飞机)。城市公共汽车对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
  
  65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独居老年人,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半价优惠。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社会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老年公寓、养老院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中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城市“三无”对象,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终端每月13元的优惠价格。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实行30%以上的价格优惠。供电部门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电费先收后返,待抄表年度结束后,按每户每年180度计算的电费全额退费。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换乘枢纽、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老年人专座。凡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场所,根据行业特点,必须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明显标志。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室外不低于200平方米、室内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供水、供暖、燃气等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至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收费的,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老年人到法律服务机构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免费。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费用等司法救助。各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减收服务费。
  
  公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赡养、抚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救助赔偿等保护自身权益而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当对其承担的公证费酌情减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或发放各类养老补助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市县两级财政对公交、园林等运营成本较大、优待老年人任务较重的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老龄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各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不得硬性派发。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
  
  新规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2005年6月15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威海市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威政发〔2005〕25号)同时废止。

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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