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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百般恩爱夫妻 今朝却因房屋对簿公堂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4-22 17:05:00
大众网威海4月22日讯 (通讯员 杨小静 记者 王晓青)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一旦有事争吵起来,都能上了法庭。乳山市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夫妻对簿公堂诉争房屋的案件。
张某与赵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8月,双方出资148710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买受人为赵某。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2010年2月28日张某起诉离婚,但是在2010年2月27日赵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到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备案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之后,赵某又以其姐赵某霞之名重新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经过赵某霞公证追认。2010年3月张某向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虽然买受人为赵某,但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赵某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房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赵某在退房后又以其姐赵某霞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虽经过公证追认,但结合本案实际,赵某霞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赵某霞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为张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与赵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8月,双方出资148710元购买商品房一套,买受人为赵某。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2010年2月28日张某起诉离婚,但是在2010年2月27日赵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到房产公司要求解除备案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退房手续。之后,赵某又以其姐赵某霞之名重新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经过赵某霞公证追认。2010年3月张某向乳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虽然买受人为赵某,但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赵某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房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对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赵某在退房后又以其姐赵某霞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虽经过公证追认,但结合本案实际,赵某霞取得诉争房产所有权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赵某霞与房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为张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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