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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7月起施行 同岗工资看齐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5-16 10:26:00

    大众网威海5月16日讯 (通讯员 于珊珊 记者 王晓青) 近日,记者从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将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问题,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专项行动。就如何理解劳务派遣和“同工同酬”问题,记者采访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
    同工不同酬,“低人一等”的伤感
    在威海市某银行工作的孙先生属于劳务派遣员工,虽然绩效工资方式和过节的各项福利都与正式员工别无两样,但400元左右的基本工资差异还是不由分说地诉说着身份的不同。
    和其他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相比,孙先生的境遇已经算是不错的了,毕竟靠绩效也能拿到不错的收入。而不愿细说公司名称的吕先生则没有孙先生的“地位”。“我在单位干了快十年了,工资虽然在这期间涨过一点,但一直比单位的正式职工少拿1000多块钱。平时过年过节的福利待遇也没有正式职工的多。”多年来的不同等待遇,让热爱这份工作的吕先生有点心寒。
    知道新《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孙先生和吕先生都表达了自己的期待:“同工同酬能让我们在工作中更平等一些。我们期待这一改变。”
    同工也同酬,新《劳动合同法》的方向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于遵平介绍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在一家企业内,大家往往会听到企业编制、合同工和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分类别。其中,劳务派遣工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不“用工”,而是把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与其存在“用工”关系,但是却不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导致用工单位以两种薪酬分配办法进行管理。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能够有效满足用工方的用工需求。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而言,职工薪酬的支出属于‘费用支出’项目而不是‘薪酬支出’,同样的,对于用工单位而言,由于他们采用了另一种薪酬分配方案,有别于‘固定工’,因此这些‘临时工’所得薪资低于‘固定工’ 。
    于遵平科长告诉记者:“这种用工形式,最大的好处之一就是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而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通过派遣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需载明或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办法。
    劳务派遣重新洗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据了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后,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原来的不得少于50万元增加至200万元,原劳务派遣单位及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单位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自7月1日起,没有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得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在新《劳动合同法》公布前已经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可以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合同和协议内容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原则的要根据同工同酬管理办法进行相应调整。”于遵平科长介绍,为了使新《劳劳动合同法》切实施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于7月1日前颁布《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暂定名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等一系列规章。促进劳务派遣业务规范有序。
    劳动维权,12333来帮忙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从事劳务派遣业务门槛高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也增加了部分派遣劳动者的忧虑:如果合同还没到期,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就“毁约”了怎么办?
    于遵平科长提醒:派遣劳动者被侵权,切莫忍气吞声。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需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派遣劳动者还有其他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服务热线:12333。

 

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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