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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手被伤状告单位 单位不担责却主动赔偿
来源: 编辑: 2013-11-26 09:42:00
大众网威海11月26日讯 (通讯员 张慧帆 见习记者 黄琦) 孙某帮在工厂食堂工作的妻子和面时,手机器挤伤,要求工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近日,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孙某和面行为与工厂不形成帮工关系,工厂不担责,但工厂自愿补偿孙某1万元。
孙某系该厂车间装配工,其妻张某系该厂食堂工作人员。2013年8月某日晚,某下班后到单位食堂替妻子张某发面,在发面过程中被和面机挤伤手部,到威海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多发掌骨开放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孙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他人因帮工人的劳务获得利益,双方之间形成帮工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下班后帮妻子和面,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劳动范畴,是无偿提供劳务。工厂与其妻张某是合同关系,工厂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理应获得相应的利益,孙某和面的获益者是妻子而非工厂。因此,孙某与工厂不构成帮工法律关系,孙某要求工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工厂处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孙某10000元系其自愿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最终判决,该厂支付孙某1万元。
孙某系该厂车间装配工,其妻张某系该厂食堂工作人员。2013年8月某日晚,某下班后到单位食堂替妻子张某发面,在发面过程中被和面机挤伤手部,到威海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多发掌骨开放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孙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他人因帮工人的劳务获得利益,双方之间形成帮工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下班后帮妻子和面,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劳动范畴,是无偿提供劳务。工厂与其妻张某是合同关系,工厂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理应获得相应的利益,孙某和面的获益者是妻子而非工厂。因此,孙某与工厂不构成帮工法律关系,孙某要求工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工厂处于人道主义同意补偿孙某10000元系其自愿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最终判决,该厂支付孙某1万元。
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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