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工作期间自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予以偿还
来源: 编辑: 2013-11-26 14:10:00
大众网威海11月26日讯 (通讯员 张慧帆 见习记者 黄琦)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垫付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予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近日,经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3起此类案件,工作单位将员工垫付的社会保险费还给员工。
记者从经区法院了解到,江某、古某、丛某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2月,三人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三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据了解,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记者从经区法院了解到,江某、古某、丛某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7年到威海某公司工作,三人在工作期间,公司从来没为三人缴纳过社会保险,三人只得自己先行垫付,后三人多次要求公司返还自己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都予以拒绝。2011年年初,三人离职,2013年2月,三人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三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3月份,三人以用人单位不当得利为由向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分别偿还三人多缴的社会保险费24000元、18000元、16000元。
据了解,受案后承办法官在经过开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向工作单位释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三名员工承担了不应承担的义务受有损失,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属于不当得利,用人单位应偿还三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偿还三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闻辛
责任编辑:闻辛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