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4月1日起实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3-27 16:04:00
大众网威海3月27日讯 (通讯员 赵鑫 见习记者 厉宗辉)近日,记者从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到,2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下发《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筹集,申请与审核,配租与承租、使用与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据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威海市实际,制定《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办法将适用于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
多渠道建设和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对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规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出租情况应当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满足三大条件才可申请
满足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及运营单位等内容。配租者按照公布的配租方案,持经审核批准的《威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进行意向登记。
威海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完成意向登记的配租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配租对象,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与承租排序。承租对象与承租排序确定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承租对象按照承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复审通过的配租对象中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新就业大学生,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标准由市政府和各区政府(管委)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公租房的使用与退出必须符合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由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其中产生的维修养护费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承租人如果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改变公租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等行为,须退回公租房,并由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户口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出具《威海市区廉租住房补贴资格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工作单位介绍信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新就业大学生还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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