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院判决转移财产 拒执“老赖”被判刑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5-07 16:21:00
大众网威海5月7日讯 (通讯员 张阳阳 记者 黄琦) 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仍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故意制造无财产假象。近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2年3月尹某与妻子毕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尹某的申请,荣成法院于2012年3月9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毕某名下的一辆价值7万元江淮轿车一辆,同时责令毕某妥善保管,在被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转移、变卖。同年11月,该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毕某应向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子女抚育费等合计13万元。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案件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向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毕某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而毕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将院查封的江淮汽车隐藏,而且在查封期满后将该车过户至其姨夫名下,造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拒不执行上述生效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2012年3月尹某与妻子毕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尹某的申请,荣成法院于2012年3月9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毕某名下的一辆价值7万元江淮轿车一辆,同时责令毕某妥善保管,在被查封期间不得将该车转移、变卖。同年11月,该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毕某应向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子女抚育费等合计13万元。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案件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向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通知毕某自动履行赔偿义务,而毕某不但不履行义务,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将院查封的江淮汽车隐藏,而且在查封期满后将该车过户至其姨夫名下,造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假象,拒不执行上述生效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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