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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相撞 经区法院法官解读交强险赔偿比例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5-26 15:41: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5月26日讯 (通讯员 张丽红 记者 黄琦) 2012年11月,威海市经区疏港路附近五车相撞,经区法院法官根据当事人车主责任比例认定确定车辆交强险赔偿比例,审判结果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2年11月10日,田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疏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林高架桥南150米处向左变更车道时,与沿疏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挂重型牵引半挂车相撞后,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王某及另外一辆挂重型牵引半挂车驶入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丛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五车受损。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田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栾某、丛某、张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原告就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王某驾驶的挂重型牵引半挂车均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栾某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驾驶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合同约定,在承保的车辆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医疗费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承保的车辆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费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未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合理损失,由有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负担10/32,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负担1/32;原告的财产损失超出了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付范围,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即有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2000元,无责任车辆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00元,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责任比例负担。

  经区法院法官认为,根据《道交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之损失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田某及案外人王某均系交通事故的侵权人,需承担事故责任,应当由田某、王某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有责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医疗费损失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栾某、张某均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医疗费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田某驾驶轿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道交法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即车主葛某连与侵权人即被告田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力,结合交警部门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以被告田某承担70%,案外人王某承担30%为宜。王某系被告外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时是职务行为,故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外运公司负担。而外运公司之车辆在被告阳光公司投保了商业险,故应当由外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阳光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外运公司赔偿。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闻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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