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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冒充银行发催款信 警方提醒不必理会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4-07-22 13:39:00   作者:

  本报7月21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辛浩琳) 21日上午,文登一村民莫名其妙接到一封来自某银行的“最后通牒”,称该村民透支信用卡,若不归还欠款将追究法律责任。民警提醒,不必理会此类信件,如有疑问可向警方咨询,切勿盲目听信。 

  李先生是文登龙山街道办某村居民。21日上午,他接到一封来信,收信人地址是自家住址,收信人却是任某。信中是一张打印纸,醒目的标题是“最后的机会——避免刑事犯罪的告知书”,文字内容大致为,任某于2011年12月在青岛某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截至目前已欠款5891元,“规劝你在5日内归还欠款,否则我们将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并上传公安部有关犯罪记录,期间相关的治安处罚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您本人承担。”该信函还称,“希望你珍惜这最后的机会”。信件落款是律师赵某,并留有一青岛电话。 

  李先生对这封催款信感到莫名其妙,拿着信到龙山派出所咨询。民警发现,信封并无邮戳和邮票,信中所留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根据近期的几起案例分析,民警断定这是一种诈骗。 

  记者从威海警方获悉,此类案件几年前就曾发生,但较少见。在之前案例中,此类信件所提及的信用卡确系用收信人的身份信息开设,但并非收信人亲自办理,银行也没有“反欺诈小组”、“催款律师组”等部门。 

  民警介绍,很多银行职员为完成信用卡发行任务,核实身份信息不规范,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些市民的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丢失,常被冒用办理信用卡、手机卡、上网卡等,但这类业务根本没有身份信息所有人的签名,因此,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冒用者或业务单位。 

  民警提醒,不必理会此类“最后通牒”,即使来信内容属实,只要收信人没亲自办理过这张信用卡,承担责任的就是银行或办卡人。

    身份证丢失不需“声明作废”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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