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20余万工资逃匿 无良老板获刑一年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4-08-19 17:43:00
大众网威海8月19日讯 (通讯员 宋思霖 王继业 记者 黄琦) 某服装厂老板陈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拖欠工人工资并逃匿会触犯刑律,法庭之上,他悔恨不已。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陈某拖欠职工工资二十余万元后逃匿,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置若罔闻。落网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陈某于2012年3月7日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成立了一个服装厂,从事服装来料加工。由于经营不善,自2012年9月份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2013年1月底,累计拖欠职工工资达214958元。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其他业务单位要回欠款38400元,于当天晚上带妻儿开车回到江苏老家,并将他使用的三部手机全都关机。
工资被长期拖欠,老板又不见踪影。情急之下,服装厂的30多名职工找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问题。相关部门积极处理,协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其服装厂,采取张贴等方式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陈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但陈某在限期内未予改正。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逃匿在外的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刑法。2013年4月19日,他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天支付拖欠职工工资56461元。随后,他积极筹款,陆续将拖欠的工资款全部发还给了职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考虑其悔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够积极筹款把所欠职工工资发还,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属恶意欠薪,构成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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