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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干部占用集体土地 村委会要求返还获支持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5-06-11 17:00: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6月11日讯 (通讯员 马雪涛 翟姜娜 记者 王晓青) 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迈进,农村土地承包越来越规范化,土地权益纠纷的解决也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受理一起因退休老干部非法占用农村土地,村委会诉求返还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文登区泽头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0亩,期限一年。2012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期限过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土地、搬走地上树木,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原来,被告宋某是文登区司法机关的一名退休老干部,并非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2003年前后从原告村民处转包了10亩地,用于种植银杏树等类树木,双方自2003年12月10日至2006年1月签订了三份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12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一年,承包期内有关部门征用,必须无条件服从,地面作物损失,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承包期满,如果原告不使用该土地,被告可按市场价格优先承包。被告辩称原告因为土地被某企业征用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搬走地上树木及附属物,于理不通,有失公平。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按法定期限30年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原、被告自2003年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作为非原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不能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案双方争议的承包期限应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并非法律规定30年承包期的主体,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至2033年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且合同约定,被告承包期满,如果原告不使用该土地,被告可按市场价格优先承包,现原告主张土地已被政府批准为工业用地,在被征收作他用的情况下,被告理应返还所占用的10亩承包地并将所种树木搬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按原合同约定的承包金至其提起诉讼之日的占用费238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搬移树木的实际情况,给被告60天的搬移时间较为适宜。案件判决后,被告上诉到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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