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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周转资金 让假妻子签字骗取30万元贷款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5-06-16 08:27:00   作者:

  日前,涉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郭某向某银行贷款,用房产抵押,担心妻子不同意,便找来一名女子冒充妻子,向银行骗得贷款。因为郭某伙同他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且事后有逃匿行为,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
 
  今年4月份,某银行到公安环翠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郭某向该银行贷款30万元,用房产作为抵押,贷款过程中是郭某和其妻子“金某”一起办理的,并出具了各自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等证件。但事后,郭某却未及时向银行还款。不仅如此,银行方面还被金某告上法庭,起诉该抵押贷款合同无效。银行经多方查证得知,贷款时签字的“金某”实际是别人冒充的。
 
  环翠警方立案后,民警很快将郭某抓获归案。据郭某交代,他常年从事工程承包,手头资金周转不开,便想到银行办理百万元以上的授信。“能人”王某给郭某出了个主意,先以房产作抵押,到银行贷款,再把这笔贷款存入另一家银行作为存款,继而以存款为保险,向另一家银行申请高额度授信,取得授信后,把存款取出用以还贷款。这个主意令郭某心动,但他知道,妻子肯定不会同意拿房产作抵押。
 
  今年1月份,郭某偷偷从家中拿出了房产证、户口簿以及妻子的身份证等证件,在王某帮助下,找来一名陌生女子冒充妻子金某,先后到银行、房产交易处办理了相关手续,最终骗得了30万元贷款。事后,郭某将其中的25万元给了王某,让王某去办理授信的相关事宜。但之后,“能人”王某却不知去向,银行催收欠款时,郭某认为反正这笔钱让王某拿走了,自己也躲了起来。
 
  目前,涉案其他几名嫌疑人也已落网,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链接——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明知材料是假 还是去贷款

  事后因积极偿还欠款,一女子涉嫌骗取贷款罪
 
  日前,涉嫌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为了经营养殖场,任某通过“能人”丛某,用伪造的材料,并虚构了贷款用途,向银行贷款30万元,但在丛某的“建议”下,大部分钱被转借他人。最终,任某钱没捞着,却因骗取贷款的行为涉嫌犯罪。
 
  女子任某和丈夫经营一家养殖场,曾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的丛某借款10万元。任某夫妻俩起早贪黑地忙碌,无奈于缺少资金,养殖场一直没有起色,还得每月还给丛某一定的利息。2013年8月份,丛某建议任某到银行办理贷款。任某觉得,如果能贷款30万元,除了还给丛某10万元,还有20万元可以供经营使用,便应了下来。
 
  任某把夫妻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给了丛某,并按照丛某的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一个“家电经销处”的营业执照。之后,任某放心地把所有事宜交给了丛某办理,丛某给任某伪造了假的商业合同,并交代给任某如何应对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任某则只是曾跟随丛某到银行签字。
 
  30万元的贷款很快就放了下来,丛某扣除了10万元的欠款,却又表示“担心任某夫妻到时候还不起贷款”,建议任某把剩下的钱转借给孙某。任某只好同意,便当场签了协议,把刨除手续费、银行保险等费用后的18万元借给了孙某。 
 
  起初,孙某每月偿还贷款利息,但过了没几个月,孙某就不再按期还了。在银行的催收下,任某夫妇不得不每月偿还贷款利息。2014年9月份,贷款到期,银行对任某进行了催收,任某找孙某催要欠款,却得知孙某因为开公司经营不善,已每月偿还能力。任某夫妇不得不把仅有的7万元给了银行,但仍有20余万元的欠款。而事情还不止欠款这么简单,银行方面也发现,任某贷款使用的材料是伪造的,并向公安环翠分局经侦大队报了警。
 
  目前,任某的亲属已将欠款归还银行,任某也得以被取保候审.

  都是骗银行贷款,为啥罪名不一样?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的最高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显然,骗取贷款罪的法定刑轻于贷款诈骗罪,且差距不小。
 
  法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只看其取得贷款的手段,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看其取得贷款后对贷款如何处理的客观表现。如果行为人没有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而是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大肆挥霍贷款,携款逃匿,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等等,就可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之,行为人没有前述行为表现,仅是采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贷款,就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两起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均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但郭某因为有贷款后不还款且逃匿的行为,所以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而任某夫妇积极偿还银行欠款,所以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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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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