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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   编辑:   2015-11-10 08:25: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1月10日讯 (记者 李鑫) 自11月9日起,威海市全面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补缴通知》明确规定,三类人员可以进行补缴。

  第一类是威海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这一类人员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类人员是具有威海市户籍,曾在威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资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是具有威海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然后是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即可。

  补缴基数和比例方面,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或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威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加收利息。

  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则均以补缴时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市民如果之前从未参保,可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是参保中断人员,则在已参保地办理。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不同,如果拖入下一年,补缴金额可能会比原来多。并且,每年的平均基数由省统一公布,公布时间约在五、六月份,因此每年的上半年无法办理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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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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