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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满岗位调动 状告“东家”索赔遭拒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1-11 10:24: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月11日讯 (通讯员 马雪涛 翟姜娜 徐玉超 记者 王晓青) 李女士今年四十出头,在威海一家渔具厂已经工作了二十多个年头。前不久,因不满岗位调动引发劳动纠纷,李女士把自己的“东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高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件。

  据了解,此前,李女士在渔具厂中从事劳资统计岗位,正当她以为会在这一岗位上一直干到退休时,去年5月,渔具厂通知李女士,其岗位由劳资统计调整为仓库统计。岗位调动通知下发后,心有不满的李女士并没有按照渔具厂的安排到仓库统计岗位上班,而是像往常一样,每天到原岗位上班。然而,没过多久李女士便发现,虽然她每天都在原岗位上工作,可是渔具厂却并没有给她记录考勤。为此,李女士多次找渔具厂相关部门协商,但是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来,李女士索性就不去渔具厂上班了。后来公司三次书面通知李女士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限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岗上班。2014年8月,公司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李女士认为公司以调岗为名义恶意逼员工辞职,申请劳动仲裁后李女士不服仲裁裁定,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岗位为统计岗,根据被告的岗位设置明细,统计岗分为生产统计、工资核算、仓库物资统计等六种。被告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及管理权限将原告岗位进行调整后,原告因不满岗位调整,不到被告所安排岗位上班,虽经被告三次书面通知,被告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被告依据其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除名的决定,不存在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劳动赔偿金。

  另外,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正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原告并未为被告提供劳动,且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不在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发放生活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和生活费的请求;但被告需支付合同期间内未为原告发放的高温补贴费。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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