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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1-15 09:15: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月15日讯 (记者 王晓青 通讯员 李淦) 自2016年1月1日起,威海将实施《威海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今年起,威海市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均可申请成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办法所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威海市境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而修建,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目前,威海市有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省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在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县级及以下烈士纪念设施50处。

  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为中国革命在威海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其他修建的规模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市政府转经市民政局勘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确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此外,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建筑物,不得破坏、污损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违者由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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