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1-5230055

投稿信箱:whdzw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智障杀人疑点重重 检察官多次取证锁定嫌犯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3-28 09:21: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3月28日讯 (见习记者 王芳 通讯员 武玉爱)2015年底,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丛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文登区某村的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丛大勇是一名智力三级残疾人,案件情节疑点重重,案件历经多次调查取证,办案检察官严谨、严格把握案件证据标准对案件的顺利办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村里发生杀人案 智障竟是嫌疑人 

  2015年2月的一天,文登区某村居民田某在家中遭人殴打头部、面部,致头部大量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锁定丛大勇有重大作案嫌疑,其被抓获后,对自己杀害田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丛大勇供述:2月8日上午11点左右,他喝了点酒以后来到了邻村村民田某的家中,用大理石板殴打田某的头部和面部,一直打到田某“没了动静”后离开。在审讯丛大勇的时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发现,丛大勇说话有些含混不清,似乎存在智力残疾。丛大勇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的供述能否成为定罪的证据?这些问题成为办案人员心头的疑问。

  随后,公安机关联系了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丛大勇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丛大勇属于智力三级残疾,但其对本案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5年4月3日,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向文登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丛大勇。受理该案后,文登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提捕的卷宗中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因设备故障,该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声音,而犯罪嫌疑人丛大勇又有智力残疾,对自身的保护能力较弱,不能排除公安机关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为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既不冤枉无辜,也不放纵犯罪,文登区检察院在自行调查核实证据的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案件证据存疑点 检察机关慎重做决定 

  文登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仔细阅卷研究后发现,本案在证据上还存在重重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作案时穿着的上衣及裤子未检出血迹,而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系被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犯罪嫌疑人反复击打被害人而其作案时所穿衣物未留下任何血迹不符合常理。

  二是言词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确定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丛大勇称其上午11点左右去被害人家,殴打被害人一个多小时见其不动后就走了,而证人王淑荣则称下午六点左右听见被害人家中有打仗的声音。

  三是现场发现的砖块及木棍上有血,类似作案工具,但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供述称其只用大理石块殴打被害人。

  四是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供述其主要在厨房殴打被害人,但现场炕间西墙、被褥上及屋外有大量血迹,现有证据无法解释。

  根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证据,不能认定丛大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如果检察机关简单的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必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群众恐慌。因此,文登区检察院侦监科经科室研究并请示威海市检察院意见后,决定待穷尽一切公安手段,尽最大努力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后,再作决定。

  检察官多次调查核实 案情终于浮出水面

    因犯罪嫌疑人丛大勇存在智力残疾的情况,有时对同一问题的回答会前后不一致,如何证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成为摆在检察和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文登区检察院决定,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诸多疑点,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问题多次进行讯问,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同时根据审问中获知的细节,引导公安机关会同技术科对作案现场一一进行复查,印证供述的真实性,从两方面下手,确保证据的真实无误。

  针对犯罪嫌疑人丛大勇作案时所穿的上衣及裤子未检出血迹这一疑点,据目击证人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裤子并非丛大勇作案时所穿裤子。经检察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其供述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上衣袖口处抹上了血迹,文登区检察院遂要求公安机关将该上衣再次送检,经威海市公安局技术部门重新检验,确认袖口处确有血迹,印证了被害人供述的真实性,排除了证据矛盾。

  因本案言词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确定作案时间,检察官指导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居住地进行大量走访,调查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活动轨迹,通过群众在案发当天见到二人的时间推定被害人死亡以及案发时间。最终通过对关键证人王淑荣进行复核,确定其在四点钟左右听见被害人家里有吵吵声,之后便没有了声音。结合排查中调取的另外一名证人刘建才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在四点多出现在刘建才家中,并自称“我杀人了”,且身上有血,从而确定了具体案发时间为四点多钟,排除了证言之间的矛盾。

  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其在作案过程中的细节,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再次勘查,在炕间电视机上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丛大勇沾染了血迹的手印,认定其只在厨房杀人的供述不属实;另外发现现场类似作案工具的棍棒上的血迹为喷溅血迹,并不是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确认为大理石。在承办人一系列的调查取证中,还原了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排除了公安机关非法取证情形,弥补了证据瑕疵。

  经过补证,完善了丛大勇作案的关键证据,彻底锁定了丛大勇作案。2015年10月15日,威海市检察院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1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丛大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文中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宫辰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