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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维护胜诉者合法权益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8-05 18:15:00   作者:

  8月5日上午,荣成市人民法院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于某在荣成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的房屋物品依法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搬迁到被执行人另一住处,并邀请检察院、公证处派员参与现场执法监督与公证。

  2012年5月初,原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某签订《崖头街道西龙家村拆迁安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安置楼房的户型面积为130平方、100平方、130平方。2015年10月,原告决定采用抓阄方式向社区居民分配安置楼,因被告没有参与抓阄,最终剩下17号楼804室(130平方)、19号楼804室(130平方)、15号楼204室(100平方)三套安置楼分配给被告于某,但于某拒绝领取钥匙。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于某之子代表于某与原告补充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在2015年10月30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止,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协议签订后,原告方交付被告方安置楼房间、储藏室钥匙。(由于原告与其他居民签订补充合同的时间均为2015年10月25日,故原、被告签订的上述补充合同签订日期倒签为2015年10月25日。)合同签订后,于某之子领取了三套安置楼的钥匙。经原告多次催促搬迁,被告均予以拒绝,遂成诉。

  2016年5月20日,荣成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位于荣成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的房屋搬出,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处分。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出房屋,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荣成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履行了所有执行告知程序,并在法院公开栏、村委公开栏及被执行人居住处等多处张贴了搬迁公告,与于某多次谈话沟通,但于某仍拒不搬出。为维护法律尊严,荣成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为保障搬迁工作顺利进行,荣成法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同时联系了公安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确保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

  8月5日上午9时,各部门人员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开始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于某妻子、儿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且哄闹阻挠正常执法,经法院干警悉心劝解无效后,被法警强行带离现场。在公证人员公证下,执行干警对涉案房屋内物品逐层进行清理,在采取拍照、录像、记录等程序后,安排搬家公司将物品搬至被执行人另一住处,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下午13时,涉案房屋搬迁完毕,本次强制执行顺利执结,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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