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1-5230055

投稿信箱:whdzw2012@163.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新闻

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 户籍在农村成争议焦点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09-05 11:05: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9月5日讯 (通讯员 蔡佳 李燕 记者 王晓青)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户籍的人口离开农村,在城市务工,这个时候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5年8月11日,侯某驾驶尾号为655号的小型轿车沿省道207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村镇小疃村南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尾号为522号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后,522号小型轿车失去控制,致乘坐522号小型轿车的刘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乳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刘某无责任。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农村户籍,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拒绝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赔。伤残赔偿金是否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随后,刘某将侯某及侯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刘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所在村的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承包给山东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30日,该村村民不耕种土地,无农业收入,而且刘某一直在济南市历城区一幼儿园工作。

  乳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户口类别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唯一标准。刘某所在村所有村民无农业收入,未有土地耕种,且刘某提交了其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幼儿园的工作情况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刘某的收入来源系务工收入,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终判决侯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9000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