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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条例》7月1日施行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编辑:   2019-06-06 16:55:00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威海6月6日讯 (记者 胡亚茹) 6月6日,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威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吉军,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尹磊出席此次发布会,就《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发布,条例主要规定了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海上休闲规定、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厘清了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了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海洋发展、体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船舶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海上交通综合管理机制。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船舶、设施的经营人对船舶、设施的交通安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对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天气、海况恶劣等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船舶试航规定了相应管理措施。规定船舶试航应当遵守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对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海上沉没物、漂浮物等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物质的清楚责任。

  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

  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当留有足够的可供搜救船舶进出的安全通道。加强休闲船舶管理。明确休闲船舶的登记、检验、航行灯事项。规定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员应当取得船员证书。明确海洋牧场、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的设置、检验及安全管理等相关措施。

  规范海上搜寻救助活动

  对搜救能力规划作出了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搜寻救助应急装备物资、救助力量和救助能力科学化发展。规定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规定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等几种情形下,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终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理清法律责任

  条例法律责任一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职责的行为,规定了政务处分等措施。规定按照法定幅度的中上限予以处罚;上位法对其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的,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其无法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各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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