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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给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戴上柔性“紧箍咒”

来源:威海晚报   编辑:   2015-06-30 08:35:00   作者:

  6月28日,记者从威海市法制办获悉,《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约谈的对象、内容、主体和实施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意在通过实施约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更好地提高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和社会公信力。
  约谈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区市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照《办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措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约谈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约谈制度在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
  《办法》规定,12种行为应当进行约谈: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执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违法执法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超过时限未能摘牌的;本辖区、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多次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经审计发现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对全局性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因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或所监管领域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事故、事件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本辖区或所监管领域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应对,社会反应强烈的;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约谈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市长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副市长约谈;副市长就分管领域内的事项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本部门分管负责人约谈。
  同时,还明确了约谈的实施程序。约谈前,约谈组织者应当制发书面约谈通知,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主要参加人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按要求送达被约谈方。约谈时,约谈方应当介绍约谈的原因,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明确整改要求;被约谈方应当就约谈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并就如何落实整改要求作出承诺。约谈后,被约谈方应当按照约谈提出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按要求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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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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