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金文馨
责任编辑:王陆见
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2万余元;在威海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0年7月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报至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该局经过审查,于7月10日立案侦查。7月13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侦查查明,2020年5月至案发,郭某某擅自超越经营许可范围进行鸭货熟食制作加工、销售,为防止鸭货制品腐败变质,在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销售额约1.62万余元,违法获利约8340元。
检察机关认为,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其出售食品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损害后果持续性等特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3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履行诉前公告程序。4月7日,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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