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扩面 全民参保?丨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社保费?违法!

2022-07-22 09:43:30 来源: 威海人社发布 作者:

  案例回放

  2021年9月,小江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小江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缴纳社保费。

  公司则认为,当初与小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并以口头形式与小江约定试用期过后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目前,小江仍在试用期,因此不能给小江办理登记手续并缴费。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江遂将该公司举报投诉至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温馨提醒

  威海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后,确认小江反映的问题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结合调查实际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虽与小江约定了试用期,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建立,公司应当在招用小江30日内就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随即责令该公司自2021年9月起,为小江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两项合计6000多元。此外,该公司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也被作降级处理。

初审编辑:宋阳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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