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二次酒驾屡教不改 百般抵赖难逃“法网”

2022-04-08 00:00:00 来源: 威海检察 作者:

  孙某酒后驾车与人争执被查,多次撒谎并买通证人作假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见难逃“法网”无奈到案作笔录,却在到案途中再次酒驾。荣成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将孙某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认定孙某两次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酒驾被查,撒谎、买通证人作假证

  2021年7月某日,孙某在饭局上饮酒后,驾车到某小区菜店购物。期间孙某因停车不当与路人发生争执,路人见他态度蛮横且一身酒气便将其举报。孙某有犯罪前科,害怕此次被查会受到严惩,便提前“编好”说辞,并买通菜店老板为其作假证。交警到达现场后,孙某谎称自己是到菜店买的酒喝,并让菜店老板为其证明。经检测,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50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警通过监控录像、饭店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嫌疑人酒后驾车的事实。并以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送至荣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百般抵赖、再次酒驾拒不悔改

  荣成市检察院传唤孙某作笔录时,孙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到案,承办检察官向其释明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的法律后果后,孙某才被迫同意到检察院做笔录。2022年1月10日,孙某到案作笔录,检察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其一身酒气且涉嫌无证驾驶,便将线索移送至交警部门。经检测,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02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面对询问,孙某言语颠三倒四无法自圆其说。

  因孙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交警部门变更孙某的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并将其第二次醉酒驾驶犯罪事实移送至荣成市检察院。

  铁证如山被重判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补充掌握孙某两次酒驾的全部事实证据,通过释法说理纠正菜店人员的不实证言,在大量证据面前,孙某仍不认罪悔罪,但拒不认罪难敌铁证如山,孙某最终难逃法网。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荣成市检察院以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认定孙某两次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检察官提醒: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会出现中枢神经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极易引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之一。对于酒后开车,绝大多数人都有认识,明知酒后开车有危险,却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初审编辑:金文馨

责任编辑:王陆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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