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约短租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2023-10-08 09:41:30 来源: 威海公安 作者: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短租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短租房治安管理,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威海市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网约短租房,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除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外的,以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并完成交易,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的房屋。

  二、网约短租房应当符合治安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约短租房用于居住。

  三、网约短租房经营者在经营前,须持不动产权的合法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经营者为单位的,还须提供单位成立的合法证明。

  四、网约短租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定治安管理制度,保证向社会发布的住宿服务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服务相一致。

  五、网约短租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确保在公安机关检查时可正常回放。

  六、网约短租房经营者应当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 、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住宿人员实名登记、来访人员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

  七、网约短租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短租房治安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经身份核验后,配合网约短租房经营者登记相关信息;

  2.留宿他人,或者将登记的网约短租房提供他人住宿的,应当由实际住宿人登记住宿信息;

  3.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带入网约短租房;

  4.禁止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八、对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律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网约短租房经营者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未如实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住宿人员未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网约短租房经营者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9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28日。

  威海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9日

初审编辑:姚潇雨

责任编辑:郑云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