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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出台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王震   2013-10-24 13:51:00

    大众网威海11月5日讯 (记者 王瑜) 记者从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威海市食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提出,12月1日起两年内,威海市将严格管理食用水产品产地、生产、包装标识、加工经营等环节。同时,交易市场应对进场销售的食用水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否则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对食用水产品产地提出明确要求,水产品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食用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办法》要求,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食用水产品应当进行包装,鲜活水产品除外;禁止伪造、冒用或者超期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伪造、冒用上述标志和证书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指出,食用水产品出厂(场)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食品加工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场)检验记录制度,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食用水产品生产、销售、用药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记录。食用水产品生产者如未按照规定保存记录,海洋与渔业部门可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食用水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经营食用水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及商场(店)等,要求其严格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把关不严者,由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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