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治疗如何保障“自愿”权益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编辑: 2013-05-27 10:35:00
5月20日,40多岁的李刚来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近期他老是怀疑有人要害他,不敢下楼,反复报警。医生诊断李刚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一直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治疗,建议其住院治疗。家人同意了,但李刚不同意住院治疗。没有办法,医院只好给他开药进行门诊治疗,嘱咐家人好好看护。
“《精神卫生法》5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院已经遇到多起此类情况。如果按照以往的惯例,只要家人同意,这些病人就应住院治疗。但是按照《精神卫生法》,医院就不能强留他们住院治疗。”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杨红梅介绍,“自愿原则”保证了不会将好人当成精神病人治疗,同时又有可能耽误精神病人的治疗。杨红梅解释,根据公认的发病率,济南约有6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其中6000人需要住院治疗。而目前,济南市只有1000多名患者在住院治疗。该住院不住院,往往会引发危险,更不利于病情的控制和康复。
前不久,在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的孙华精神状态良好,而且以往也没有过危险性举动,于是医院就批准他出院了。谁知,患者出院后即停药,不久竟然用砖头打死了自己的母亲。结合这个案例,杨红梅认为,由于精神疾病发病原因十分复杂,而且病人还会伪装,遇到刺激会产生应激反应,让医疗机构作出十分准确的危险性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也就是说,会有不少应该住院治疗的患者被排除在医院之外。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也是自愿原则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不是医疗机构不同意患者出院,而是家属不愿意让患者出院。”杨红梅举例说,前不久,医院经评估,同意让患者周兴出院。但因周兴曾多次上访和状告妻女,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妻女害怕他出院后对家人产生危险。她们宁愿长期承担每年除医保外的1万多元的治疗费用,也不同意周兴出院。医院不敢贸然放病人出院,只好允许周兴继续住在院里。
杨红梅分析,由于患者要么没有经济能力,要么没有行为能力,法律虽然赋予了患者出院“自愿”权,目前基本无法保障这一权益,甚至患者仅仅拥有“被自愿权”。从济南精神卫生中心来看,医院里收治了300多名患者,其中20%的该办理出院手续,但家属拒绝患者出院,让医院十分为难。省精神卫生中心常年患者数量为600人左右,其中就有100多人属于慢性病患者应该出院而家属拒绝接受。保障患者出院“自愿”权,需要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在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时接受患者,目前法律在这一方面还不够细化。
“自愿原则对于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来说,是权益保护的一次巨大进步。”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的梁文波律师认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人住院自愿,出院自愿,如果存在“危害自己或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患者或其监护人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这就防止了精神病收治制度被滥用,防止因各种因素将正常人当成精神病人收治的“被精神病”现象,也可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权益。但同时,收治门槛提高了,大量重性精神病人存在于社会和家庭中,又会对公共安全构成隐形威胁。因此,在这一领域,要做好患者治疗、患者权益、公共安全的平衡保护,特别是对社会上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照顾需要加强。
从事了17年精神卫生事业的杨红梅说,《精神卫生法》酝酿了27年后才获得通过并实施,是业界划时代的幸事。该法实施3周来,有些“软肋”也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保证患者权益的“自愿”原则,贯彻起来常常会出现悖论。既然精神卫生法将这一事业界定为各部门协同配合的事业,相关的民政、教育、财政、公安等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跟上,才能保证“自愿原则”能在精神疾病防治领域得到很好的贯彻。(文中患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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