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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病保险”今年起实现城乡普惠 已涵盖20种大病

来源: 大众网-齐鲁晚报    编辑:     2014-02-10 08:20:00

关键词: 大病保险;新农合;城镇参保;白血病
[提要] 8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际上,这项工作在山东省已经部分实现。2013年起,我省将参加新农合的民众纳入大病保险范畴,首批公布了20种准予保障的大病。

    原标题:山东“大病保险”今年起实现城乡普惠 已涵盖20种大病

    8日,国务院医改办下发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际上,这项工作在山东省已经部分实现。2013年起,我省将参加新农合的民众纳入大病保险范畴,首批公布了20种准予保障的大病。
  自2014年起,这一惠民政策也将逐步惠及我省城镇参保人员。
    新农合大病保险最高报20万
  若遇大病、重病,个人最高可获20万元的医疗保险补偿。这是目前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所规定的补偿标准。
  8日,在国务院医改办通知各省全面启动大病保险时,我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已运行了一年多。早在2012年10月,我省便公布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参加新农合人员纳入大病保险。
  根据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具体补偿办法,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
  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给予一定比例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
    白血病等20种大病获保障
  根据我省实施办法,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2013年,山东省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根据规定,每年年初,资金将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直接列支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
  我省新农合确定的第一批大病病种共有20种,分别是: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我省大病保险已“下乡”待“进城” 
    超过一定额度可享二次报销
  国务院医改办的通知下发后,这一政策也将惠及我省城镇居民。
  目前,我省新农合与城居保的全面合并已经出台时间表,大病保险制度的调整方向也浮出水面。
  根据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城居保与新农合的整合将在8月底前实现,并于9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该方案同时明确提出,我省将制定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根据方案,与新农合大病保险确定了20个大病病种不同,整合后的大病保险将根据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医疗费用超过我省规定的医疗费用额度后,居民就可以享受二次报销政策,受病种的限制减小。
  同时,在新的大病保险制度下,新农合原先的20个病种报销比例也不会降低,在山东省人社厅2014年度工作会议上,省人社厅负责人曾表示,在以额度报销为基础的同时,也会兼顾新农合原来的20个病种报销体制。
    困难居民还可申请大病救助
  虽然大病保险制度尚未惠及全部城乡居民,但实际上,我省在大病保险之外,还针对困难群体推行了医疗救助制度。
  根据2012年2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等印发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群体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衔接。
  根据规定,相关人群可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比如,这类人群参加城居保或新农合,由政府资助全部或部分应缴费用;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再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规定减免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床位费等。
  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延伸阅读:大病保险试点上半年全国铺开
    针对参加新农合、城居保人员,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记者8日从国务院医改办获悉,2014年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关文件;加大对合规医疗费用界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商业保险机构考核评价办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异地结算等服务。

刘龙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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