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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山东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将与大病医保对接

来源:大众网   编辑:   2017-08-23 09:18:00   作者:

  大众网8月23日济南讯 8月2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山东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山东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据了解,《国家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组成。“凡例”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国家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国家药品目录》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共2535个,包括西药1297个,中成药1238个(含民族药88个)。其中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国家药品目录》收载的西药甲类药品402个,中成药甲类药品19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其中西药部分1297个,中成药部分1238个(含民族药88个)。中药饮片部分未作调整。

  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乙类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做好山东省大病保险制度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纳入国家药品乙类目录范围内谈判药品的衔接。对在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各市要做好过渡期的政策衔接工作,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通知强调,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于8月31日前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确保9月1日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谈判药品名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稿件统筹:王乐双 稿件来源:新锐大众、大众网-鲁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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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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