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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作出威海市首例强制医疗刑事决定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4-10 16:00:00
大众网威海4月10日讯 (通讯员 杨小静 记者 王晓青) 4月10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强制医疗。据了解,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威海市法院系统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乳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某某有精神病异常史,2008年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其发病主要表现为多疑、害怕,经常怀疑本村村民滕某欲加害自己及其家人,故对其心怀仇恨。2013年2月4日12时许,于某某在其自家门口铲雪时,见本村村民滕某朝其家门方向走来,遂产生妄想,认为滕某欲到其家中加害其家人,于是当滕某路过其家门口时,于某某趁其不备,从滕某后方持铁锨击打其头部,致滕某因头部遭钝器击打,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死亡。2013年2月6日,于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对其杀死滕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2月27日,经鉴定,于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直接受被害妄想症支配,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乳山市检察院认为于某某属于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杀害他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患有被害妄想病症,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强制医疗。
乳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某某有精神病异常史,2008年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其发病主要表现为多疑、害怕,经常怀疑本村村民滕某欲加害自己及其家人,故对其心怀仇恨。2013年2月4日12时许,于某某在其自家门口铲雪时,见本村村民滕某朝其家门方向走来,遂产生妄想,认为滕某欲到其家中加害其家人,于是当滕某路过其家门口时,于某某趁其不备,从滕某后方持铁锨击打其头部,致滕某因头部遭钝器击打,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死亡。2013年2月6日,于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对其杀死滕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3年2月27日,经鉴定,于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直接受被害妄想症支配,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乳山市检察院认为于某某属于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修改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关于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杀害他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患有被害妄想病症,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于某某强制医疗。
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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