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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货车相撞:交警提醒勿抢行及超载行驶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4-16 17:04:00

事故车辆

事故车辆

监控录像中事故现场(警方供图)

    大众网威海4月16日讯 (通讯员 李世成 记者 王晓青) 3月21日凌晨1时49分,在威海市经区环山路和珠海路交汇处,即羊角埠路口,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以及车上货物损坏,驾驶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威海市交警三大队经过详细调查,于4月16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羊角埠路口为黄灯闪烁状态,李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环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海路路口并没有进行观察让行,与梁某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重型水泥罐车发生相撞,两辆车都发生侧翻。而梁某驾驶车辆有超载行为,因此两车都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交警三大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与消防、120进行救援。同时,及时将事故车辆拖到停车场,保证交通顺畅。
    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队长朱伟介绍,“我们通过监控比对以及现场勘查,最后分析认定李某驾驶车辆没有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作用力更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其中,当事人李某驾车行至交叉路口观察不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驾车不按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当事人梁某除了驾车行至交叉路口观察不周、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还有驾驶超载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
    为此,朱伟提醒广大驾驶人,尤其是大型货车驾驶人,在行驶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不可以有抢行、超载等违法行为。

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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