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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交强险 同等责任下被告仍需全赔

来源:威海大众网   编辑:   2013-08-07 15:56:00

    大众网威海8月7日讯 (通讯员 李燕 记者 王晓青) 两车相撞,造成其中一人受伤,虽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但因未投保交强险,仍需参照交强险限额全赔。日前,经乳山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丛某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合计5000余元。
    今年4月2日,被告丛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乳山某乡镇一路段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原告史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史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史某将被告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000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丛某认为交警责任认定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损失应由双方平摊,对原告起诉要求损失全部由自己承担表示不解。为了使该起纠纷能够快速和谐处理,也为了使受害人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法官针对被告的误解,耐心细致地向其解释:被告丛某依照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对其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未投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再按照事故责任按比例赔偿。在法官的释明下,被告丛某终于走出了误区,明白了原告的哪些损失是合理的,是应当由自己承担的。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丛某赔偿原告史某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合计5000余元,该起纠纷便得以顺利化解。

初审编辑:王瑜
责任编辑: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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