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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烟花爆竹2月4日起销售 燃放区域出炉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5-01-07 08:43:00   作者:

  6日,记者从威海市安监部门了解到,2月4日起,市区2015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将陆续开始。目前,临时销售点相关审批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6日,记者从环翠区安监局了解到,经过设点、审查,目前,相关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申请负责人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2月2日将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今年,环翠区实行烟花爆竹专营模式,由威海市供销鞭炮有限公司和威海华彩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两家批发公司按分配指标设点,每个专营店严格按条件审批。 

  今年,环翠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审批总量控制在70家以内,要求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实行专店销售,且零售点不得与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威海市区烟花爆竹零售时间首次统一,经区、高区、临港区与环翠区时间一致,市区2015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5日(农历腊月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止,许可证到期后自行作废。 

  同时,为确保2015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威海市实施全市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其中,1月31日前,相关部门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行为,2月1日到3月5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3月6日到3月20日,重点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注销等工作,督促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实施剩余烟花爆竹的回收和储存工作。 

  相关链接:

  何时何地能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威海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环翠区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孙家疃镇所辖区域;

  (二)高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时至22时(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高压输电线、通信线路、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文化体育场所、海水浴场、商业区、停车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等公共场所;

  (七)景区和山林、绿地、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九)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 范围内;

  (十)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违规燃放、运输,警方严惩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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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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