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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奇葩“水耗子” 开着罐车盗窃消防用水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5-06-12 08:21:00   作者:

  魏某应老板的吩咐准备去河边抽水浇地,他驾驶槽罐车行至一偏僻路段处,发现了路边的一个消防栓,他便投机取巧盗窃消防内水。10日,因盗窃,魏某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据悉,盗窃消防栓用水是违法的。
 
  9日,在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某小区,多名高层用户反映家中出现了水压不足导致的用水困难问题。水务集团接到居民反映的情况后,派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发现水库的供水量均显示正常,可充分保证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但居民家中却出现水压不足的情况,初步判断应该有人对小区附近的消防栓动了手脚。
 
  当天晚上,水务集团工作人员在事发小区附近路段进行寻找。21时许,在张村镇后双岛村的一处偏僻路段上,工作人员发现了一辆槽罐车停在了路边,从罐体处伸出了一根像胶皮管,与路边消防栓的出水口相连接。只见,槽罐车的水管被压力充足的消防用水撑得很鼓,消防栓里的自来水正源源不断地快速流入槽罐车内。工作人员上前,将一名男子当场查获,当时槽罐车内已经灌满了大半桶的水,估计水量约有3吨。随后,工作人员报了警。
 
  双岛边防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检查消防栓未出现损坏的情况。随后,民警将偷水男子带回至派出所内。
 
  经查,该名男子魏某,在一家个体户打工。当天,个体户老板吩咐魏某驾驶着槽罐车去河里抽水浇地,魏某带上抽水管、水泵等工具就向河边方向出发了。当行驶张村镇后双岛村的一处偏僻路段处,魏某发现路边安装有一个消防栓,考虑到驾车去往河边的路不好走,还要铺设抽水管,安装抽水泵等复杂程序,他便萌生了盗窃盗窃消防栓用水的念头,这样不仅缩短路程,取水还省时省力。就这样,魏某把槽罐车停在了消防栓旁,用扳手拧开了消防栓的开关阀门,从槽罐车上引出一根水管,接到了消防栓的出水口大肆“吸水”。
 
  据办案民警介绍,消防栓的开关阀门用扳手或管钳就能打开,这是为方便消防车临时取水,但同时也给部分“水耗子”以可乘之机。10日,因盗窃,魏某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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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消防用水的危害:
 
  室外消防栓是设置在建筑物外面消防给水管网上的供水设施,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公共消防栓如果超范围使用或遭到破坏,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由于连接消防栓的管道口径较大,消防栓开启后会造成相邻区域水压的急剧变化,使水压明显下降,出现区域供水水压不足,影响供水的稳定性;消防栓开启后,管道内水流的流速瞬间加大,会带出管垢,从而出现黄水或黑水的现象,影响供水水质;快速关闭消防栓还会产生严重的水锤现象,影响供水管道安全。
 
  此外,频繁的开启、封闭消防栓,会使启闭阀门失灵,造成漏水或消防设施损坏。
 
  (二)盗窃消防用水的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据《山东省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除公安消防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取水。
 
  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民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可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而对盗水则可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并应补交公共供水费。另外,根据《刑法》规定,盗窃作为国家财产的城市公共用水,盗窃数额低于2000元,尚未达到盗窃罪追诉金额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盗水数额达到2000元或多次盗水,将给予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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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滕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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