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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轨离婚 因抚养费太高反悔被法院驳回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11-23 15:53: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1月23日讯 (通讯员 蔡佳 隋依君 记者 王晓青) 因男子陈某出轨,宋某与陈某在乳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对儿子的抚养费和对宋某的补偿费。但2015年之后,陈某不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宋某将陈某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1日,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07年3月4日生育一子,2014年1月13日,因陈某出轨,宋某与陈某在乳山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1、子女安排:婚生子跟随女方宋某生活,男方陈某每月20日前向宋某支付其工资的40%作为儿子的抚养费直至儿子结婚。2、财产处理:因陈某过错,补偿宋某50000元整,于2016年1月1日前付清。

  2015年之后,陈某不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补偿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6年5月,宋某将陈某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立即支付2015年度抚养费24000元以及50000元补偿费。

  陈某辩称,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给付比例及给付期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自己已再婚,现任妻子抚养有一未成年子女,如果仍然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势必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以请求法院将子女抚养费调整为被告月收入的20%并支付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对于50000元补偿费,可以理解为因被告过错导致离婚而给付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2011年山东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的规定,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0000元,而双方约定的数额过高,明显违反了该规定,请求法庭结合案件情况和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宋某、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比例、补偿费数额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最终判决陈某给付宋某2015年度抚养费、补偿费共计74000元。

  【法官提示】离婚协议书主要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没有离婚就不生效,而且一般法院认可的离婚协议书主要以在民政局或者法院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主,其他情况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需要分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生效后,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所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一时冲动,一定深思熟虑谨慎签字。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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