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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托管老人意外坠楼身亡 老年公寓赔偿6.5万

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编辑:   2016-12-22 16:38:00   作者:

  大众网威海12月22日讯 (通讯员 蔡佳 邢海燕 记者 王晓青) 九旬老人在老年公寓养老期间从公寓四楼坠下身亡,为此,家属与公寓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5000元。

  2014年1月,张某与老年公寓签订《托老协议》,将老人王某托入老年公寓,由公寓负责照顾王某的生活。2015年12月,公寓服务员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王某坠楼死亡。张某认为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要求按照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3万元,在与老年公寓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5月,张某将老年公寓起诉至乳山法院。被告辩称:老年公寓为防止王某从窗口跌落,已经采取用衣柜堵住窗户及封锁半扇窗户等措施,履行了相关安保义务,对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且死亡后果系王某故意为之,不应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老年公寓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乳山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签订《托老协议》,由被告负责王某的生活起居,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业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理应有合理、专业的管理措施,对入住人员日常生活管理恪尽谨慎注意义务。被告明知王某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却将王某独自一人安排在公寓四楼,且居住的窗户未设置栅栏等保障、防范措施,而只采取以衣柜堵窗、以铁钉固定在窗户底部限制随意开窗的措施不足以防范危险的发生,未对王某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王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酌定,王某承担30%的责任,老年公寓承担70%的责任。关于王某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的问题,王某为农村居民,且事发时,已无劳动能力,其收入来源为子女扶养,故原告主张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不当,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最终判决老年公寓赔偿65000元。

初审编辑:张其天
责任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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