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选房要当心!房地产广告不可全信

2020-08-28 17:04:53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丁淑红 通讯员 张兴汶 威海报道

  “预交5万抵10万”“专属楼盘优惠,最高10万元免息分期权益”,市面上五花八门的房地产广告究竟是否真实、合法?消费者如何辨别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科的相关负责人。

  到底什么是房地产广告?对此问题,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条对房地产广告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另外,房地产广告的载体主要有3种,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主要的广告形式有案名、楼书、SLOGAN、短信、宣传片制作、围墙、道旗、引导旗、户外广告牌、售楼处展板、单页、折页、夹报、海报、平面媒体广告、手册、DM直投、网络广告营销等。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发布房地产广告有以下几条要求: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房地产广告有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比如: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最后,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科相关负责人还提醒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有违法,后果很严重。”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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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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