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 | 通一根水管 解六年宿怨

2023-11-13 08:4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记者 陈亭如 通讯员 孙艳旗 威海报道

  一场邻里间的排除妨害纠纷,一起标的额只有一万多块的案子,它是一根水管引发的邻里矛盾。当事人双方因此纠缠六年互相敌视,各方报警30多次,调解员、居委会、公安等多方协调均是束手无策,是邻里双方宁愿搬出去租屋而住也不愿解开的心结。

  2022年11月4日,环翠区法院接到了这起案子。初步一看,是由于楼上业主改造自来水管道引发二楼业主不满,二楼业主起诉要求楼上邻居共计八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要求恢复原状的案件。单看案情,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算不上复杂;再看标的额,丁女士诉讼请求林林总总加起来也才1万余元,这样的“小案”为什么诉前调解不成呢?

  问及此案,调解员就皱起眉头、倒起苦水:“别看案子不大,但双方当事人积怨已久,一提到这事就吵得不可开交……”

  一探现场:六年前的旧怨浮出水面

  “小案”调解未成,背后必然藏着更深的缘故。为了了解这场陈年积怨,承办法官来到了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通过居委会相关人员的叙述,承办法官王佃晓才得知:早在2017年,因小区设施老旧,身为二楼业主的丁女士想改造自家自来水管道,新改造的水管若要接入整栋楼的管道井,则需借道三楼业主的储藏室。但当时居委会、公安等多部门协调,双方还是未能就改造方案达成一致,丁女士一气之下将水管直接从自家二楼接出,双方间矛盾就此生成。此后多年,双方因噪音、污水排放、监控安放等问题多次吵闹,楼上业主曾想借道改造水管也被丁女士一口回绝,居委会调解不成,反被屡次投诉,各方光报警就报了30多次。

  “就是因为邻里闹得僵,现在二楼、三楼都搬走了,二楼业主甚至搬到别的地方租房住,有家回不去,‘挺草叽的’。”邻居们说。

  一番了解下来,承办法官意识到,在这个案子中,调解这条路确实是很难走通的。11月15日,承办法官安排了一次开庭。但庭审当天,八被告均未到庭,丁女士到庭后也是“义愤填膺”,表示楼上八被告谎称楼上漏水要进屋修理,借机将水管从二楼穿过,完成了改造。“这就是‘欺诈’”,我要用法律制裁他们!”

现场了解案件详情

  二探现场:用“共情”打开当事人心结

  庭没开成,承办法官安抚了丁女士情绪,并约定好时间,再次来到小区,进入其家中查看自来水管道情况。现场一看,承办法官发现丁女士当年改造的水管几乎毫无防护地挂在外墙上。这不仅影响着二楼的用水安全,更是影响整栋楼邻里关系的重大隐患。

  承办法官站在丁女士的角度耐心细致询问,这几年用水是否方便、冬天水管是否会结冰等问题。丁女士多年苦楚终于被理解,道出自己当初改水管被阻挠,如今自然也不想让楼上顺利改成。经过劝说,丁女士表示愿意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楼上业主赔偿了,只要求把自己的水管也改造一下,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研究水管改造方案

  三探现场:刚柔并济解宿怨

  当事人松口的一小步,可能是纠纷解决的一大步!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三探现场”,约众被告共同查看了改造后的水管及位于三楼业主家储藏室的公共管道。经现场勘验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如想要改造水管,最佳方案仍是经由三楼业主家的储藏室重新接入原管道井。

  此时,矛盾点重新聚集在了丁女士和三楼业主身上,事情似乎又回到了6年前。为此,承办法官又分别单独联系丁女士及三楼业主,几经劝说,双方都同意了改造方案,但对费用承担问题仍无法达成一致。

  几经周折、穷尽办法,案件仍无法达成和解,这也是基层法院大部分案件的办理常态。而承办法官却有自己的应对方法——当断则断、持续跟进。“调解的柔性和判决的刚性相互融合,才是纠纷化解的最终‘秘籍’。”

  承办法官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经审理后,在已解决“如何改造水管”这一矛盾关键点的情况下,当庭判决被告三楼业主协助原告改造水管,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个案子至此已经结了。但承办法官深知,只有将水管问题彻底解决,几位邻居才能真正“握手言和”。判决生效后,他立即约了原告及八名被告,确定了水管改造的时间,并在施工当天赴现场协调水管改造工作。期间,丁女士找的施工队不小心磕碰了被告改造的水管,施工差点被争执打断,承办法官赶紧现场调解,确认小磕碰不影响水管使用,各方这才作罢。忙碌一上午后,水管终于改造好,承办法官又留在现场帮助丁女士收拾了施工产生的垃圾,直至各方和睦散场才离去。

  几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丁女士的电话。电话里丁女士语气充满欣喜,表示宿怨解决后心里畅快多了,邻里关系也不那么紧张了,“家”也终于是“家”了。为了表示感谢,她为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

丁女士向承办法官赠送锦旗

  “小”案琐碎,却也藏着“大民生”,需要更多办案“大智慧”。承办法官说:“通过这个‘小案’,我也更加明白,通的是水管,也是人心;办的是案子,更是民生。”百姓的喜乐愁苦,不正是这一桩桩“小案”组成。诉讼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解决“案件”。无论纠纷起因如何,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找到“小案”背后的“大事”,理出“大事”背后的矛盾根源,依法实质性化解纠纷才是每位司法工作者的最终目标。

初审编辑:刘爽

责任编辑:郑云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