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枉费心机终获刑——文登法院亮剑虚假诉讼 倡树诚实信用风尚

2024-03-19 10:59: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日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于某某捏造事实、意图抵销借款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以“零容忍”态度,向“打假官司”动真亮剑。

  于某某从事苹果收购与销售工作,因果品存储需要,与某保鲜库投资人及经营者姜某某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多年前,于某某从姜某某处借得43万元用于对外收购苹果,后因于某某未偿还该笔借款,姜某某便起诉了于某某。经法院调解,于某某同意支付姜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不久后,于某某捏造了姜某某私自变卖其存放在保鲜库苹果的事实,将姜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某返还苹果款及利息,并在胜诉后据此申请执行,抵销了欠付姜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查,于某某系自行将部分苹果拉走变卖,其因反悔不愿支付姜某某借款利息,隐瞒真相,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文登法院最终以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于某某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打‘假官司’,企图抵销自身债务,但该行为难逃法眼,惹上‘真官司’,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承办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独有偶。在文登法院审理的高某起诉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王某出具了与标记时间不符的虚假证明,拟证实高某在房屋拆迁中可以按照较多面积进行安置,同时王某出庭就证明的形成情况和拆迁事宜做了虚假证言,扰乱了司法秩序。查清真相后,文登法院最终以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刑罚。

  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事人应强化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在应诉时若发现涉及虚假诉讼,一定要尽快向法院提供证据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更不可用牺牲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谋取”个人私利,切莫罔顾法律和道德,以身试法。

  文登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行为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路上的“绊脚石”,文登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加大甄别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虚假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通讯员 丛源 王辉)

初审编辑:程永生

责任编辑:郑云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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