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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实行月余 新老办法六方面变化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编辑:   2019-12-13 10:58:49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威海12月13日讯 (记者 张宏博) 12月13日,大众网记者从威海市公安局了解到,《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27日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登记与免疫、养犬行为规范、经营活动、防疫与收容、法律责任和附则。与2013版老办法相比主要有六方面不同。
  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养犬的分区管理问题
  为提高威海市养犬管理的整体水平,为各区市养犬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办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环翠区建成区调整为全市。同时,根据社会治理能力和管理实际的需要,实行了分区管理,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各街道办事处和环翠区张村镇辖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调整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的范围。
  关于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
  老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新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养犬的登记、犬只的收容和救助、查处破坏养犬管理秩序等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以及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关于养犬的登记和缴费问题
  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养犬登记和缴费问题,对源头规范养犬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了养犬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个人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单位在重点管理区不得养犬。二是实行了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携犬办理信息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十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三是实行了养犬收费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关于养犬扰民和影响公共秩序问题
  养犬扰民、影响公共秩序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民日常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主要包括禁止放任犬自行出户,禁止占用公用区域养犬,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是规定了义务性规范。主要包括携犬外出应当为犬佩戴犬牌、使用不超过二米的牵引带、主动远离他人、即时清除犬粪等。三是规定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船)厅、室外公共活动场所的集中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等。四是对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进行了特别规定。在重点管理区,个人不得饲养列入本市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关于犬的免疫和防疫问题
  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保护人身健康,新办法对犬的免疫和防疫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是实行了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和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犬接种狂犬病疫苗。二是对病犬的报告和处置作出了规定。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按程序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三是对犬的尸体处理作出了规定。犬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犬的尸体。
  关于犬的保护和救助问题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加强犬只的关怀、保护,作出了规定。一是规定了禁止伤害犬的行为。规定禁止遗弃、虐待犬,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的行为。二是对犬的收容和领养作出了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收容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犬收容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建立信息档案,在处理犬只前应当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三是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犬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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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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