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威海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2022-05-31 10:2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杨小禾 威海报道

  5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详细介绍《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有关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22年5月1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新增加了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

  完善了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增加了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关规定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权、表达权的相关条款。增加了表彰奖励条款,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规定,公众在政府立法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项目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明确了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规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增加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明确了部门的立法责任

  在总结近年威海市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了起草部门的立法责任。要求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为了强化部门的协作,将部门会签材料作为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必备材料之一。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增加了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的规定。规定,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专项考核,对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威海市人民政府报告,威海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完善了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

  为提高立法效率,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规定,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威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修订后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还对一些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将“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威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等。

初审编辑:苏凯南

责任编辑:王陆见

相关新闻